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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霸王条款多,电信物流惹争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13/8/11 浏览次数:
武高汉:这个事的由来是1993年前后,有一个超市在它的门口悬挂了一个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本店保留这个商品卖给你或者不卖给你的权利。有一个女大学生买完东西以后,商店怀疑她偷了东西上海物流公司,坚持要搜查她,结果什么都没搜出来。今年6月的一天,佛山消费者刘女士一家三口到一家电影院观看3D电影。开场前,刘。刘女士不同意电影院的处理意见,向佛山市消委会投诉。
比如说可以上集体保险,你内部怎么规定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但是不能把这个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把财物损毁了,赔偿合不合理呢?我认为是适当的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不能漫天要价。像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应该收取押金,这是电影院的经营模式,有的眼镜损毁可能是因为自然原因,有其他很多因素,什么情况可以罚呢?上海物流公司故意损坏,那就不是正常消费了女大学生就不干了,告他说你侵犯了我的权利,然后超市就说,我没侵犯你的权利,你看我这有个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你既然跨进了本店,你也看见了这个告示,视为你同意,契约自由、主体平等、意思自制、约定大于法定,咱俩这算约定了,然后这个官司怎么打都打不赢。当时消法正好在制定,我们就把这个案例提供给立法者,立法者认为这属于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可以把它视为无效的合同,这样就在消法里有一个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个合同的条款可以是无效的,这就从很大意义上对消费者有一个保护,俗称霸王条款,是这么来的。
邱宝昌:刚才高汉秘书长讲的这个是消法第24条规定的,就是格式条款中含有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或者是减轻自己的义务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如果对移动这块来看的话,它是不是霸王条款,第一是事前是否告知,第二是公平和合理,设置的这个段是不是悬殊,比如说一般用20G,你一下最低搞成150G、200G,明明都用不完,那肯定是很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这个案例不管消费者胜负如何,我认为法院都应该给移动、给通信行业提一个司法建上海物流公司议,要把这个服务更人性化、更细化女士为每副3D眼镜各交了100元押金。之后,刘女士4岁的儿子在看电影时,不小心折断了3D眼镜的一个镜腿,电影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它以安全为由,法律上明文规定了保护消费者,要制止这样的霸王条款,但是为什么霸王条款还是屡屡出现?长沙的消费者,就把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了,他认为说饭店吃不完的看3D电影必须配备3D眼镜,3D眼镜是商家提供服务的设备之一,是不是应该包含在电影票的成本之中?刘女士的疑问有没有道理?
邱宝昌:我认为有道理,因为电影院提供的服务目的就是看3D电影,但是如果没有这个眼镜,服务不能实现,所以3D眼镜是提供服务必须要提供的一个手段。事实上这里也可以不通过押金的方式,饭还能打包,为什么不用完的手机流量就不行,这个到底算不算一个霸王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在它的小的范围内卖的是高价,为什么屡禁不止?因为利益,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消法24条和合同法的39条、40条规定非常的明确,但是它在考虑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忽略了这些规定,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
比如说可以上集体保险,你内部怎么规定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但是不能把这个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把财物损毁了,赔偿合不合理呢?我认为是适当的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不能漫天要价。像这个问题我觉得不应该收取押金,这是电影院的经营模式,有的眼镜损毁可能是因为自然原因,有其他很多因素,什么情况可以罚呢?上海物流公司故意损坏,那就不是正常消费了女大学生就不干了,告他说你侵犯了我的权利,然后超市就说,我没侵犯你的权利,你看我这有个告示,本店保留搜查你包袋的权利,你既然跨进了本店,你也看见了这个告示,视为你同意,契约自由、主体平等、意思自制、约定大于法定,咱俩这算约定了,然后这个官司怎么打都打不赢。当时消法正好在制定,我们就把这个案例提供给立法者,立法者认为这属于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可以把它视为无效的合同,这样就在消法里有一个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个合同的条款可以是无效的,这就从很大意义上对消费者有一个保护,俗称霸王条款,是这么来的。
邱宝昌:刚才高汉秘书长讲的这个是消法第24条规定的,就是格式条款中含有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或者是减轻自己的义务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如果对移动这块来看的话,它是不是霸王条款,第一是事前是否告知,第二是公平和合理,设置的这个段是不是悬殊,比如说一般用20G,你一下最低搞成150G、200G,明明都用不完,那肯定是很不公平、不合理的,所以这个案例不管消费者胜负如何,我认为法院都应该给移动、给通信行业提一个司法建上海物流公司议,要把这个服务更人性化、更细化女士为每副3D眼镜各交了100元押金。之后,刘女士4岁的儿子在看电影时,不小心折断了3D眼镜的一个镜腿,电影院要求刘女士赔偿。它以安全为由,法律上明文规定了保护消费者,要制止这样的霸王条款,但是为什么霸王条款还是屡屡出现?长沙的消费者,就把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了,他认为说饭店吃不完的看3D电影必须配备3D眼镜,3D眼镜是商家提供服务的设备之一,是不是应该包含在电影票的成本之中?刘女士的疑问有没有道理?
邱宝昌:我认为有道理,因为电影院提供的服务目的就是看3D电影,但是如果没有这个眼镜,服务不能实现,所以3D眼镜是提供服务必须要提供的一个手段。事实上这里也可以不通过押金的方式,饭还能打包,为什么不用完的手机流量就不行,这个到底算不算一个霸王条款?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在它的小的范围内卖的是高价,为什么屡禁不止?因为利益,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消法24条和合同法的39条、40条规定非常的明确,但是它在考虑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忽略了这些规定,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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