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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昆明物流物流辅助服务
来源:http://www.linghan56.com 发布时间:2014/1/24 浏览次数:
中物联指出,整合运输、仓储等各个业务环节,通过一体化运作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是物流业基本的运行特征。而物流业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是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营业税制度下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类税目,分别实行3%和5%的税率。2012 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政策,仍然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上海到昆明物流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税目,税率分别为11%和6%。这不仅与国务院要求不相符合,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增大了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
跨区域统一纳税无法实现,对物流业网络化经营形成障碍网络化经营也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之一。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海到昆明物流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总机构统一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及时在集团内部统筹盈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增加了集团运营成本和税负,制约着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集团型企业也面临着不能合并纳税的问题。大型物流企业普遍具有集团统一管控,分子公司分散经营的组织结构。随着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的进销项费用严重不匹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跨区域统一纳税无法实现,对物流业网络化经营形成障碍网络化经营也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之一。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海到昆明物流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总机构统一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及时在集团内部统筹盈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增加了集团运营成本和税负,制约着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集团型企业也面临着不能合并纳税的问题。大型物流企业普遍具有集团统一管控,分子公司分散经营的组织结构。随着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的进销项费用严重不匹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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